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医疗保险,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810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按照“入保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学生也可以自行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处、财务处、现代教育中心、后勤保障部、各系学生医保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医保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

1、负责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参保学生信息的建立、上传及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3、负责学生医保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的领取和发放等工作。

4、负责学生校内就医和校外转诊审批、报销数据的审核工作。

5、负责学生医保费的收缴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建立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代管账务工作。

2、协助学生医保费代收代缴,会同相关部门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3、每月负责将核对准确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原始凭证进行核销。

4、负责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数据统计核对工作,并将核报费用及时转入学生校园卡内。

5、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三)各系医保负责人

1、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2、负责为学生办理异地住院报销等有关工作。

3、负责学生慢性病的认定和报销等工作。

4、协助学生处、财务处办理学生医保费的收缴工作。

5、协助医保办公室做好其他医保相关工作。

(四)首诊定点门诊

认真贯彻执行学生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门诊医疗服务工作。

(五)现代教育中心

1、负责医保系统校园卡终端配备及维护工作。

2、负责医保系统校园卡结账数据的统计、核对工作。

第三章  保险费用

第六条 缴费和补助

(一)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2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缴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医疗保障内容

我院按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保后享受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意外伤害统筹、急诊抢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和普通慢性病费用报销7个层次的医疗保障。

第八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

1、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学院门诊统筹基金每学年每人报销诊治费用最高限额为700元。

2、南校区学生就医的首选定点门诊为四方学院门诊部,需在首选定点门诊之外就医的,需填写《转诊审批表》,由学院门诊部医师同意,报学生处医保办批准后,可转介到其他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门诊就医,享受首选定点门诊同等待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本人无法备案,需在应诊24小时内向学生处医保科备案,电话是84576360

3、西校区学生就医首选定点门诊是华柴医院。

4、按第2条程序获批转诊后校外看门诊需携带医保卡和病历本,保留原始发票回校办理报销手续,学生持业务部门核算的支付凭据,经医保办公室审核后,由学院财务处予以报销。

(二)住院待遇

1、参保大学生如果发生37种病以外的在石家庄市定点医院住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由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比率支付,按规定比率每年每生可报12万元;

2、学生大病(37种病)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按石家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每年每生最高赔付限额18万元;

3、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按石家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每年每生最高赔付限额12万元。

4、住院待遇按照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改动。

(三)异地诊治

参保学生异地门诊不予报销。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需提供医保卡、情况说明、在医院住院全套病历复印件一份(盖章)、医疗总消费明细单一份(盖章)、医疗费票据(发票)、诊断证明书、《石家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异地住院信息登记表》(从市医保中心网站下载),由学院医保办公室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四)转外就医

参保学生因石家庄市定点医院条件有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方可转院。

(五)下列情况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负责的医疗费。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