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经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需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户口转移等就业手续的依据。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毕业生及招聘单位的权利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编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或复印。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编号相同,协议书编号和毕业生一一对应,具有唯一性,各学院()严格按照协议书编号发放。

第二条 协议书不得复制、转借或转让他人,否则,由协议书原持有人及使用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前,要认真了解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协议,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遗失。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遗失、损坏、错填等情形,需要补发或换发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如毕业生不慎将协议书丢失,须其本人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辅导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公章后,持该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2.协议书由于破损、污损或错填需要更换的,毕业生本人携带原协议书和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

第六条 毕业生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就业指导中心将已经编号的协议书发放到院(),院()在审核和登记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

2.毕业生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一栏;

3.毕业生到院()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并签字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人事接收权,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接收公章或所属地方人事行政部门的公章;毕业生在“毕业生意见栏”填写个人意见并签名;

5.毕业生到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协议书生效;

6.毕业生将签约好的就业协议第三、四联交到就业指导中心,第一、二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八条 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依据,毕业生签约后务必及时将协议书送至就业指导中心,中心统一编制应届毕业生就业数据库,待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后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应本着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负责的态度,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引导毕业生诚信签约,避免违约。

第十条 毕业生由于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向用人单位索取解约函。毕业生携带用人单位解约函(辅导员签字确认)和自己所持一份协议书及推荐表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拟报考研究生或有其他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前,务必将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需备注说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由院()和学生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违约的;

2.不按程序办理违约,到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3.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4.同时与两(含)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

5.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校注册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